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申请企业名称预登记的,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章程草案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二、相关法律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企业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在开业登记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
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章程草案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合同、章程批准之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
外商投资企业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以及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第十八条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提交的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后,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
第十九条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经核准后,保留期为一年。
经批准有筹建期的,企业名称保留到筹建期终止。
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保留期届满不办理企业开业登记的,其企业名称自动失效,企业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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