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企业产权经营权处理原则概述
时间:2023-07-11 10:21:14 38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离婚时涉及企业产权经营权的处理原则如下:

(1)折扣赔偿。根据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将企业产权和经营权确定给有经营能力的一方,并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企业全部财产一半价值的现金。但由于企业有远期利益和无形资产,补偿方有时不公平;经济补偿可能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行,因此可以谨慎使用;

(2)分期付款。为了保护企业的正常发展,补偿对方相当于总额的一半,但不是一次性支付,而是分期支付;

(3)约定盈余分配。一方拥有企业产权和经营权,自行经营,自行承担盈亏,独立承担责任,但按一定比例向对方支付企业纯利润。对方不以企业名义对外承担责任,不参与企业纯利润按一定比例按期支付。对方不以企业名义对外承担责任,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这种方式不会破坏企业的完整性。不影响企业经营管理;

(4)合伙经营。企业整体不变,但双方约定各持一定份额,一定时间内不允许对方提取资金。双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按比例分配盈余。一方不愿共同经营的,可以以企业份额为入伙份额,按比例参与盈余分配;

(5)作价入股。为了不破坏企业的完整性,接受一半价值补偿的一方可以以股份的形式投资补偿,参与企业的股息分配。总之,离婚时,在处理企业产权和经营权时,要考虑企业的长远发展,科学合理地分割。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遵循的原则为:

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是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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