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妇女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其中最根本、最核心的是参与管理国家各项事务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0条规定: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具体来说,妇女参与国家各项事务管理,有以下一些途径和形式:
(1)我国妇女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参与政治生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妇女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可以通过行使表决权,提出各项议案,对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公职人员提出质疑并要求答复等方式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女代表占代表总数的20.2%;女常委占全国人大常委总数的13.2%。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能力不断增强,参政水平逐步提高。
(2)我国妇女通过加入中国共产党来行使政治权利。实现自己的政治抱负。2004年,中共党员中的女党员人数为1295.6万人,占党员总人数的18.6%。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中女性占18%。女中共党员起到了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她们参与领导和决策是实现男女政治平等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衡量妇女解放的重要标志。
(3)我国妇女通过政治协商会议制度来参政议政,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在中国8个参政的民主党派中,女性占有较高比例,其中有7个党派女党员比例超过30%。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制度。目前,全国政协副主席中有4位是女性,十届全国政协一次会议委员和常委中的女性分别占16.7%和11.7%。女政协委员从不同的角度对国家大事和政府工作进行民主监督,促进我国民主事业的发展。
(4)我国妇女通过各级妇女联合会来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和监督。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0条规定: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广大妇女参与制定、修改涉及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并参与监督法律法规的实施。政府有关部门认真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在政策和规划中注意吸纳妇女联合会的建议,将会加速实现妇女参与国家各项事务的管理权。
(5)我国妇女通过参加政府工作来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的管理。国家明确提出培养选拔女干部的工作目标,不断加强女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截至2004年底,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县(处)级和地f厅)级干部中,女干部分别占同级干部总数的16.9%和12.6%。2003年,全国新录用公务员的女性比例为27.8%,中央国家机关新录用公务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37.7%。此外,中国还重视少数民族女干部的培养,注重提高少数民族妇女的参政能力。
(6)其他途径。如通过信访、媒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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