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婚姻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发行以下证明书和证明书:
(一)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明书
(二)本人无配偶,与对方当事人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必须发行以下证明书和证明书。
(一)本人的有效许可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没有配偶,没有与对方当事人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必须发行以下证明书和证明书: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构发行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与对方当事人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发行的本人无配偶,与对方当事人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书。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必须发行以下证明书和证明书:
(1)本人的有效护照和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明书
(2)所属国家公证机构或有权机构发行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没有配偶的证明书,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发行的本人没有配偶的证明书。
全文47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