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征收方式如下:
1、查账征收:是按照“实际利润额”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而实际利润额=利润总额-以前年度待弥补的亏损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利润总额=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支+投资收益;
2、核定征收:是按照销售(营业)收入*核定所得率*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其中:销售(营业)收入包括:应税销售额、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额,核定所得率是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行业不同事前设置的(一般幅度处5%-30%之间,不过具体到贵公司应当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所得率计算,适用税率25%的核定征收不适用20%的税率。)。
国有企业增资方式概述
(一)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增资
根据32号令第3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属于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二)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
1.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的情形
根据32号令第45条,以下情形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1)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2)因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国家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
2.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的情形
根据32号令第46条,以下情形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1)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2)企业债权转为股权;(3)企业原股东增资。
因此,国有企业增资一般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但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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