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基金的操作流程主要有以下五种模式
1、PE机构出资1-10%,上市公司或其大股东出资10%-30%,其余资金由PE机构负责募集。
2、PE机构出资1-2%,上市公司或其大股东作为单一LP出资其余部分。
3、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与大股东控制的其他公司一并)与PE机构共同发起成立“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由该公司作为GP成立并购基金,上市公司出资20-30%,上市公司与PE机构共同负责募集其余部分。
4、上市公司出资10-20%,结构化投资者出资30%或以上作为优先级,PE机构出资10%以下,剩余部分由PE机构负责募集。
5、上市公司出资10%以下,PE机构出资30%,剩余部分由PE机构负责募集。
海外并购基金怎么样
海外并购资金
1、资金来源
海外并购涉及大量资金,主要有三种途径:自有资金、债务融资、股权融资。自有资金是收购方多年的企业经营积累,为保证自身的日常生产和运营,收购方投入并购的现金有限,剩下的资金需要通过债务融资或股权融资来完成。
债务融资一般为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可转换债,债务融资相对于股权融资而言,债务融资不会稀释股权,不威胁控股股东的控制权益,债务融资同时具有财务杠杆功能,但债务融资需要承受还本付息的刚性压力。而股权融资则是收购方通过吸收直接投资、发行普通股、优先股等方式取得资金,这类资金可中长期使用,不存在还本付息压力,不过它容易稀释股权,而且需要以税后收益支付给投资者,融资成本略高。
从并-购融资成本上考虑,收购方优先考虑使用自有资金,在需要外部融资时,优先考虑债务融资,如有不足再考虑股权融资。
2、资金支付
海外并购,可以采取现金、股份、或现金+股份作为支付方式,目前以现金支付的案例居多。现金支付的优点是简单、直接、快速,但存在缺点,现金支付是一种买断行为,目标公司的原股东将退出被收购后的企业,无法享受收购方将目标资产整合后产生的溢价收益,而且,采用现金支付无法进行更深层次的资本运作。
现阶段,由于国内对跨境资本的监管,由收购方直接向境外目标公司发行股份进行换股的思路需要面对繁琐的多部门审批。实践中以股份作为支付方式的并-购案例,多由大股东或SPV子公司或并购基金先行买入境外资产,然后由国内母公司发行股份将该目标资产购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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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外大行其道,而在国内迄今并不太顺利,究其原因,主要是:
(一)国内大型国企出让控股权,并不多见。前几年管理层收购(MBO)曾时髦一阵子,但那时并未和并购基金联手的案例。徐工和沈阳机床(行情论坛)可能是近几年国企与并购基金零距离接触的案例,但最后都不是绝对控股权,且相当耗时、费力。
(二)民企若处于快速发展通道,老板们通常不会让出控股权。而一些民企的老板想转售老股出让其企业,一般该等企业都面临不少困难。除非我们看到两种情况:一是同业的国外对手开出一个收购天价,让民企老板有“动心”的。心动就会有行动。二是该民企老板因个人原因(健康、移民等),想“退出”了。
(三)国内目前缺少并购机会,与国内经济发展水平相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四十四条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基金的运作方式。
第四十五条基金的运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
采用封闭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采用其他运作方式的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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