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禹贵勇,男,1987年8月1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白家乡云龙村5组。因本案于2009年1月23日被羁押,同年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09)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禹贵勇犯抢劫罪,于2009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邹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禹贵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7年8月8日16时许,被告人禹贵勇与曾波、刘成刚、钟文刚共谋后,由曾波在西物市场后门处搭乘被害人胡伟驾驶的摩托车到沙坪坝区上桥铁路桥附近路段,曾波故意从摩托车上摔下,守侯在此处的被告人禹贵勇、刘成刚、钟文刚上前将被害人胡伟围住,以赔钱为由向胡伟索要钱财未果后,遂对被害人胡伟进行殴打,抢走胡伟的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为3630元。同案人曾波归案后,退赔了赃款3630元。
2007年10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禹贵勇与黄强、刘帅等人经预谋后,到沙坪坝区西物市场附近,见被害人郑才海、达兴浩路经此处,即借口被害人打了其兄弟,将郑才海、达兴浩强行带至新桥安乐堂附近,抢走两名被害人的佳通、振华手机各一部后逃离。经鉴定,两部手机价值124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禹贵勇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达兴浩、郑才海、胡伟的陈述,同案人刘帅、黄强、钟文刚、刘成刚、曾波的供述,到案经过,指认现场照片,同案人的判决书,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禹贵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采取殴打等暴力手段劫取他人摩托车一辆、手机两部,其行为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禹贵勇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禹贵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本院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月23日起至2015年1月22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禹贵勇退赔赃款1240元,发还被害人郑才海、达兴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蒙昌华
代理审判员魏德鹏
人民陪审员孙伯宗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潘琛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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