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高新刑初字第61号
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勇全,曾用名毛勇权,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编号:
511027197209302177、小学文化,住四川省简阳市福田乡龙游村5组12号。1993年3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简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6年10月刑满释放。2006年11月1日因涉嫌抢劫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被告人陶福财,男,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编号:
511027197507022173、初中文化,住四川省简阳市福田乡龙游村5组31号。1997年1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2年7月刑满释放。2006年11月1日因涉嫌抢劫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刑诉(2007)0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勇全、陶福财犯抢劫罪,于2007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勇全、陶福财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毛勇全、陶福财共谋抢劫后,于2006年11月1日凌晨5时许,携带作案工具,骑摩托车来到本市高新区石羊场乡成新大件公路跨三环路桥下准备抢劫。二人在寻机抢劫路人的过程中,被石羊街道办事处治保巡逻队员挡获,当场从二人处查获作案工具弹簧刀及砍刀各一把,钢管一根。
上述事实,被告人毛勇全、陶福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挡获经过,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示意图,涉案照片,刑事判决书,四川省监狱管理局犯人人员卡片,证人刘剑、伍心元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勇全、陶福财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二被告人预谋抢劫后准备作案工具,寻找作案目标,是犯罪预备,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案属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大致相当,可不区分主从。被告人陶福财是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同时,二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好,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判决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陶福财犯抢劫罪(预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1月1日起至2008年10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毛勇全犯抢劫罪(预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1月1日起至2008年4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罗为民
人民陪审员李德江
人民陪审员曾凡
二00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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