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离婚后如果一方是未经自己的同意将孩子的姓名进行变更,并且是将孩子的姓名改为继母或者继父的姓氏,那么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责令其恢复原姓氏。
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也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擅自更改孩子姓名,有可能引发新的矛盾,对双方及孩子造成二次伤害。未成年子女姓氏的改变,不仅涉及离婚一方(父或母)的权利,更主要的是应当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根本原则。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律师补充: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夫妻离婚后,对于一方要求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更改未成年子女民族和姓名而产生的争议,法院在审理时,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离婚协议性质、未成年子女目前的生活状况以及姓名、民族变更后给其带来的家庭和社会影响,并尊重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和合理认知的未成年子女的意愿,秉承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依法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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