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请求返还定金及继续执行合同不能同时采纳作为解决方式。
究其原因在于,返还定金的适用依据是由于收授定金一方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法顺利履行;
而若当事人坚持要求对方应继续履行合同,则充分说明了合同尚有实现的可能,与定金原则的实施条件存在矛盾之处,因此二者无法同时适用。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