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除非合同有明确约定,否则在判决合同继续履行的同时适用定金罚责是不妥当的。
定金罚则,是定金的一个主要效力,是指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定金罚则发生效力,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罚则适用的前提是“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即以当事人根本违约为前提条件。
合同继续履行,继续履行必须可能。继续履行是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只有在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时,违约方才能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相对方主张继续履行,说明合同暂时处于迟延履行状态而合同目的仍然可能实现,尚未达到履行不能之程度。此时守约方可就其所受损失要求违约方予以赔偿,但不宜适用定金罚则。
律师补充:
定金罚则的适用需满足以下四点:
1、必须有违约行为。
2、必须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实。
3、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之间有因果关系。
4、主合同必须有效,这是由定金合同的从属性所决定的。
继续履行是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履行。继续履行的适用除有违约行为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继续履行必须可能。
2、继续履行存在必要。
3、债务标的适于强制履行。
4、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请求继续履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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