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履行与定金能否并用。对此,理论界争议颇多。一般来说,由于定金分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所以是否均与继续履行并用,不能一概而论。立约定金和成约定金适用于立约和成约阶段,而继续履行适用于合同生效以后,前者谈不上主合同的履行问题,所以继续履行与成约定金、立约定金不能合并适用,双方的关系也是矛盾的、对立的。如果适用立约定金罚则,则表明双方的要约还未得到承诺;如果适用成约定金罚则,则表明合同还未成立或生效,那么缺乏履行合同义务的基础。
所以这两种性质的定金与继续履行在适用上只能采用排斥模式。解约定金适用的前提是合同解除,上面已经论述合同解除与继续履行是不能并用的,所以解约定金与继续履行在适用上是排斥的。违约定金原则上可与继续履行并用,但要区分违约程度。当出现一般违约时,违约定金可与继续履行并用,只不过定金罚则是以履行程度按比例适用。关键是,当构成根本违约时,定金罚则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0条第1款),但是否可以再适用继续履行呢?一般来说,根本违约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合同目的落空,如果合同履行对守约方已经没有意义,那么合同不应再履行,这往往导致合同解除。在解除合同的情况下,适用定金罚则,而不能适用继续履行。但义务的内容为给付金钱债务时是一个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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