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的监护权只能通过法院变更,也即通过变更监护权诉讼来实现。并且监护权变更需要满足特定的前提条件:原监护人不履行或者无法继续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原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程序上,需要由有关权利人向法院提出变更监护权的诉讼,由法院审理后依法裁判,可能的原告包括父母、祖父母等其他与被监护人有密切关系的人。
什么是子女监护权
1、监护权分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和对精神病人的监护权所谓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
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
2、监护权既是一种权力,也是一种义务监护权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责任。
作为权利,监护人有权对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剥夺和干涉;
作为责任,监护人应当尽心尽力地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不能损害被监护人的任何利益。
3、子女监护权就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按照法律规定,监护权可以分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和对精神病人的监护权。
在这里,我们所要解答的是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
所谓子女监护权,就是父母对于自己的未成年子女所享有的监护权。
因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其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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