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行使探望权被阻止可采取下列措施:
1、夫妻双方先协商解决;
2、找居住地居委会或者村委会调解解决;
3、未取得子女监护权的一方,应当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判决或者调解书,实现看望子女的请求。
夫妻双方无论谁获得子女监护权,都不能拒绝对方来看望子女。相反,获得子女监护权的一方应该配合。
探望权的行使方法有哪些?
探望权行使的方法主要包括:
1、通信、通电话、赠送物品或礼物;
2、短期生活在一起;
3、见面;
4、共同进餐。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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