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环保法》呈现六大亮点。
一是立法理念有创新。
1989年的《环保法》依然是经济优先、主导发展。而新法更加重视环境质量,提出保护优先、围绕生态文明进行制度建设。充分体现出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
二是技术手段在加强。
1989年的《环保法》在科技、教育培训方面比重很小,而新法更加重视提高环境保护的技术手段,更加重视环境风险调查和环境信息建设,提到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健康风险评估、生态补偿等新的制度建设,也对旧法中环评、区域限批等进行了调整完善,新法有利于新的环境标准和配套法律出台,推动提高环保领域的信息技术。
三是监管模式在转型。
传统的环境保护以1989年《环保法》为典型,它的环境监管以点源为基准,主要监管单独的企业个体。而新法更加重视区域性、流域性的环境污染问题。新环保法第20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止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四是监管手段出硬招。
新法增设了按日计罚、治安拘留等措施,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权,明确了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
五是民主参与比重大。
新法增设关于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新篇章,引导老百姓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环境保护工作,赋予了民众的环保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的权利。更加凸显政府的环保责任,明确规定,政府接受人大监督,每年一到两次需向人大或常委会汇报环境保护工作,环境保护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比重加大。
六是法律处罚更严厉。
新法从原来的47条增加到70条,加入了对拒不改正的排污企业实施按日计罚,对眼中的违法行为采取行政拘留,以及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在面对政府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时要引咎辞职等内容,成为史上最严环境保护法,为违法行为架起高压线,环保违法成本大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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