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配合新《保险法》的正式实施,中国保监会正式颁布了《寿险新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与《暂行办法》相比,新办法对六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完善了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范。
作为消费者,我们不妨有一个了解,相信对今后的保险维权工作有一定的裨益。
首先,《办法》扩大了信息披露的定义。《办法》在原《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将媒体和公司网站上的说明和介绍、产品推介会、销售人员的说明和介绍、电话回访、定期发送报告等纳入信息披露范围。
其次,《办法》规范了预售行为,规定向个人销售新产品的,应当向投保人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保险提示,并要求投保人复制风险提示并签名。
第三,《办法》对保险公司客户回访进行了统一规范,要求保险公司在犹豫期内对被保险人进行回访,并做好记录。电话回访不成功的,可以采取信函或面谈方式,但必须取得被保险人签署的回访回执。此外,还明确了分红、投连、万能三类产品的回访重点。第四,《办法》强化了保险公司对信息披露材料的管理责任。法定负责人和首席精算师应确保产品说明书客观、真实、无重大遗漏;新产品的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与保险条款和产品说明书一致;保险公司总部负责管理禁止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使用与保险条款和产品说明书不一致的信息披露材料。
第五,《办法》修订完善了投资通、万能、分红三类产品的信息披露规定。
例如,保险公司在产品宣传册等宣传材料中展示保单利益时,用于利益展示的高、中、低分红保险的假设投资收益率分别不得高于6%、4.5%和3%,现金分红的年累计利率不高于3%;用于示息的投资连结保险,其假设的高、中、低投资收益率分别不高于7%、4.5%和1%;用于示息的万能保险,其假设的投资收益率分别不高于7%、4.5%和1%高、中、低三级结算利率分别不得高于6%、4.5%和最低保证利率。其中,用于利息演示的分红保险假设投资回报率是指假设实际投资回报率用于计算分红保险的股息分配,用于利息演示的投资连结保险假设投资回报率是指投资连结保险相应资产的净投资回报率扣除资产管理费后的投资连结保险。最后,《办法》还规定了信息披露无效的法律责任,包括警告、罚款等措施。
消费者可以趁机维权
办法的出台对消费者来说无疑是一件好事。过去,许多保险纠纷引发了消费者与保险公司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保险公司信息披露不充分,使得原本缺乏保险知识的普通人更难理解这种“深奥”的保险工具。事实上,这也会对保险公司的前景产生一定的影响。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