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承租人配偶有居住权吗
民法典中承租人配偶有居住权。居住权具有人身专属性,配偶对另一方名下的房产不直接享有居住权,但在与另一方签订居住权合同并完成登记的情况下可以享有对该房占有、使用等用益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定义】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承租人的权利有哪些
承租人享有的权利如下:
1.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的权利;
2.依法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权利;
3.优先购买权;
4.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三、同住人死亡其配偶是否有居住权
同住人死亡其配偶不一定有居住权,居住权的设立要办理登记。《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以及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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