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依法辞退。但用人单位要举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并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试用期内,如果证实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是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怀孕是否可以作为公司辞退试用期女职工的理由
答案肯定是否定的。不论是在试用期还是正式员工,怀孕都不是合法辞退员工的理由。女性有生育的权利,国家为了保证女性的生育权有特殊的保护规定。那么员工在入职时与公司签订的一年内不怀孕的约定是否有效呢律师认为这种约定也是无效的。当然有的岗位确实不适宜怀孕女职工工作的,公司可以在入职时与员工约定一旦出现怀孕的情况,公司有权在保证工作时间、工作条件以及薪资待遇基本不变的情况下为怀孕女职工调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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