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发回重审
1.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特别关注:
2003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第4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于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只能一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对于经过查证,只有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只就该部分罪行进行认定和宣判;对于查证以后,仍然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要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不得拖延不决,迟迟不判。
2.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1)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2)违反回避制度的;(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特别关注: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重新审判后所作的判决,当事人可以上诉,同级检察院可以抗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经过审查后,应当分别情形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
二、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确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援引法律条款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三、二审自诉案件的处理
特别关注:
1.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
2.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当事人自行和解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裁定。
3.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调解结案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诉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予以释放。
4.在第二审程序中,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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