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儿童罪】一审被判五年,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被判缓刑
时间:2023-08-17 11:25:39 43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案情简介

河北省某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A某、B某犯拐卖儿童罪一案,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刑事判决,判处B某有期徒刑五年。B某不服判决,认为自己无罪,提出上诉,并与李常永律师达成二审代理协议。

办案思路及心得

李常永律师介入该案后,经深入分析全部案情,确信其实属无罪,二审亦坚决为其做无罪辩护。

为充分实现战略意图,李常永律师申请该案关键证人到庭作证,并通过发问,查明的本案关键事实。

一、无罪辩护:B某主观上没有“拐卖”儿童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的是“帮助他人完成民间送养”的行为,而不是“拐卖”儿童的行为;其行为没有侵犯犯罪客体,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而,不构成“拐卖儿童罪”。

二、量刑辩护:即使B某构成犯罪,也应认定其属于从犯;且存在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等量刑情节。

【律师点评】

本案的辩护重心在于无罪。

在法庭上,李常永律师引用了翔实的事实和证据材料,从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方面展开论证,认为三个犯罪构成要件无一符合。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A某、B某犯拐卖儿童罪一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北省某市刑事判决,发回河北省某市人民法院重审。

拐卖儿童罪有缓刑吗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拐卖儿童的最轻处罚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拐卖儿童罪是不适用缓刑的。

三、拐卖儿童的行为表现

1、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拐骗的方法多种多样:有的是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物色外流妇女,并用谎言骗取信任,达到自己的罪恶目的;有的是利用各种关系,花言巧语夸某地生活好,以帮助介绍对象、安置工作等为诱饵,诱骗妇女随自己离家出走;有的是以帮助照看为名将儿童从监护人手中骗走;有的则是以帮助引路、给零食等方法,将儿童拐走。

2、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为。收买,是指为了再转手出卖而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手中买来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

3、贩卖,是指行为人将买来的被拐的妇女、儿童再出卖给第二人的行为。

4、接送、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中,进行接应、藏匿、转送、接转被拐骗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将收买、绑架、贩卖、接送、中转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表现形式,是本法对拐卖人口犯罪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5、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收卖、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在五种行为方式中,拐骗和贩卖是拐卖妇女、儿童罪中最主要、最常见的客观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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