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1、可以用货币、实物等出资;
2、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3、有限合伙人获取合伙企业信息、了解企业经营情况的权利;
4、不执行合伙事务的有限合伙人有权监督普通合伙人经营合伙事务的情况。
有限合伙人退伙的利弊
《合伙企业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的情形有: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3.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4.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十九条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七十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全文42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