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发生纠纷要提交以下证据,具体为:
1、合同及相关修改合同的文件、电报、图表和购销合同副本;
2、货物入库交接手续;
3、交付、收取保管费凭证;
4、货物验收资料及报告;
5、保管人未按规定收货的证明;
6、存货方未按规定入库的证明;
7、暂存期间损失费用的证明;
8、货物验收不当或过期造成实际损失的证明;
9、因储存或操作不当造成包装损坏和货物损坏的证明等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一、保管合同何时生效
保管合同生效时间是保管物品交付给保管人,验收后合同成立;如果保管物品在签订合同前已经交付,保管合同将在签订时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八百九十一条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的除外。第八百九十二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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