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发生纠纷时,提起合同诉讼,需要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1)合同及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图表和购销合同副本;(2)货物入库交接手续;(3)交付、收取保管费凭证;(4)货物验收资料;(5)货物验收报告;(6)保管方未按规定接货的证明;(7)存货方未按规定入库的证明;(8)暂存期间发生损失的费用的证明;(9)由于货物验收不当或超期造成实际损失的证明;(10)因保管或操作不当造成包装毁损、货物损坏的证明。
保管合同纠纷证据有哪些
保管合同纠纷需要证明:
1、存在有效的保管合同关系的证据;
2、证明当事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3、证明对方存在过错的证据;
4、证明保管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一条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全文45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