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保管合同发生纠纷时,提起合同诉讼,需要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
(一)合同及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图表和购销合同副本;
(二)货物入库交接手续;
(三)交付、收取保管费凭证;
(四)货物验收资料;
(五)货物验收报告;
(六)保管方未按规定接货的证明;
(七)存货方未按规定入库的证明;
(八)暂存期间发生损失的费用的证明;
(九)由于货物验收不当或超期造成实际损失的证明;
(十)因保管或操作不当造成包装毁损、货物损坏的证明;
(十一)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证明;
(十二)因货物出库不当造成实际损失证明;
(十三)货物残值或残件的证明;
(十四)货物损耗、磅差的国家或专业标准;
(十五)货物包装的国家或专业标准;
(十六)其他证据。
一、仓储合同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
保管方的验收项目为: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以及无须开箱拆捆直观可见可辨的质量情况。包装内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以外包装或货物上的标记为准;外包装或货物上无标记的,以供货方提供的验收资料为准。散装货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规定验收。验收期限,国内货物不超过10天,国外到货不超过30天,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都除外。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自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
二、仓储合同对仓储物的要求
1、仓储物是否违法
标的物违法将导致仓储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仓储合同时,保管人应确切地知晓存货人所存放的是什么物品,防止存货人利用仓储公司存放违法物品。
2、合同中应注明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方面。
(1)由于仓储合同的标的物是委托储存保管的货物,对于存货人来说,无论其为特定物还是种类物,均具有特定的用途,保管人不但应妥善保管,以免发生损毁,而且在保管期满后应当按约定将原物及其孳息交还存货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因此,必须在合同中对货物的品种或品名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
(2)货物的数量依据保管人的存储能力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应以法定计量单位计算;货物的质量应使用国家或者有关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标明,如货物有保质期的,也应一并说明;货物的包装由存货人负责,有国家或者专业包装标准的,执行规定标准,没有有关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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