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法定原则主要包括三层含义:
1、法无明文规定不罚,即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文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原则上是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处罚。行政处罚原则上只能由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实施,但行政处罚法也规定了两种例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也可以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由有权设定行政处罚的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设定,无权设定的不得设定,也不得越权设定。
3、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要严格依法进行,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既包括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也包括其他行政法律关于程序的规定。
律师补充:
在行政处罚中遵循公正原则应注意以下几点:同等情况相同处罚;遵守公正的程序规则;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
行政处罚并不是单纯的处罚,它的目的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它通过惩戒和教育相结合,在违法者和广大公民内心产生警戒作用而达到这一目的,所以处罚应当建立在教育基础上。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的五项权利——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和要求国家赔偿权。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必须对这几项权利给予充分保障。
行政处罚权的行使必须受到监督和制约,只有这样才能公开、公平地行使行政处罚权,保证整个社会的有序进行。监督、制约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内部的制约监督;行政系统内的制约监督和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制约。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
第二条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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