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
时间:2023-05-07 20:41:49 49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签发机关: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号:(1995年10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1996)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设立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四章产权界定第五章股权设立第六章收入分配第七章企业变更与终止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鼓励、引导和规范股份合作制企业健康发展,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在合作制的基础上,参照股份制的原则,依法设立的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的企业法人,其财产为股份所有。第三条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职工自愿组成合营企业,人人参股,平等股权,同舟共济,共担风险;(二)共同劳动,实行民主管理、公开积累;(3)维护投资者利益;(4)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5)独立核算、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第四条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投资者以其权益性资产对企业承担责任。第五条企业的合法权益和依法进行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涉。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依法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第六条中国共产党企业基层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活动。有关法律、法规:第七条企业应当依法成立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工会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第八条股份合作制改组的城乡集体企业、合作企业和新设股份合作制企业,适用本条例。第二章企业的设立第九条股份合作制企业可以通过原企业改组或者新设的方式设立。第十条原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应当经原企业资产所有者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批准,报原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文件:(1)申请报告(2)实施方案(3)公司章程(4)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5)企业资产评估报告法律及股东出资验资报告(六)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集体所有制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继续享受政府对集体企业的优惠待遇,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十一条设立新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至少有三名发起人;(2)注册资本不少于5万元;(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4)有合营企业章程。第十二条企业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一)企业名称、住所;(二)企业宗旨、经营范围;(三)注册资本,股票资金的来源和企业股权的设立(4)收入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5)企业的组织及其形成方式、职权和议事规则(6)职工(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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