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的监督过程中,需要关注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能采用的刑讯、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所得到的言词证据。这些证据在指控犯罪时不能被作为依据。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违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取证据。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在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的监督过程中,需要关注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能采用的刑讯、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所得到的言词证据。这些证据在指控犯罪时不能被作为依据。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违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取证据。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侦查活动监督:关注违法行为证据
侦查活动监督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环节。在这个环节中,对违法行为证据的审查和监督至关重要。然而,一些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如刑讯逼供、过度取证等,这些违法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针对这些问题,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一方面,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严格的打击和惩治,从源头上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加强对侦查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和制约,建立完善的执法监督机制,对侦查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监督,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此外,我国还加强了对侦查结果的公开和透明,让公民了解案件的真相,提高司法公正性和公信力。同时,加强对公民的法制教育和权益保护,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从源头上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侦查活动监督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环节。只有加强监督,保证侦查活动的合法合规进行,才能让司法更加公正、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侦查活动监督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环节。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包括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严格的打击和惩治,加强对侦查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和制约,加强对侦查结果的公开和透明,加强对公民的法制教育和权益保护。这些措施有助于减少侦查机关违法行为的发生,保证侦查活动的合法合规进行,从而让司法更加公正、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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