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家庭子女入学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
市南区教体局日前发布了今年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的相关政策,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来市南区小学就读,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父母至少一方与市南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在市南区务工一年以上;父母至少一方持有市南公安部门核发的“青岛市市南区居住证”(另一方为非市内三区户籍的);在市南区有稳定的住所(有自有住所或办理正式租住手续一年以上的住所);符合青岛市规定的入学年龄。
“我是在青岛租赁的房子,学校要我们交出租证明,请问怎么个办法?到什么地方办?”网友“孩子上学”提问。
对此,相关人员回复,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需提交的证件包括:
(一)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二)租赁双方身份证明(属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属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三)房屋权属证明(房产证复印件或房产权属证明材料原件)。
青岛市区目前有四个对外服务窗口办理此业务,分别是:巫峡路9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33号窗口;南京路236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市北交易处21号窗口;重庆南路120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四方交易处;峰山路117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李沧交易处17号窗口。市民可就近选择。
个人不办房屋租赁登记可罚千元
根据规定,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凭相关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但现实中,房东常常不予提供发票,导致租赁关系缺少相应证明。
对此,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变更、续租和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因此,《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是房屋租赁的合法凭证。也就是说,承租人可以《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作为租赁关系凭证。
全文74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