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生育保险怎样报销
时间:2023-05-01 16:12:19 29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女职工持本人就医证卡和《生育保险联系单》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经医院审核,并通过医保系统与参保缴费数据、计生部门登记备案数据核对,确认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资格的女职工,其各项生育保险待遇按以下办法结付:

苏州生育保险报销地点在哪里?

1.在职女职工妊娠后,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享受生育保险有关待遇:

(1)开具联系单。女职工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用人单位开具的《职工婚育证明》(流动人口须同时提供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配偶居民身份证),到所在街道或社区计生部门办理生育登记手续。计生部门审核确认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出具《生育保险联系单》,并录入计生信息系统。

(2)围产保健检查。女职工持本人《职工医疗保险证》、《职工医疗保险病历》、《社会保险卡》(以下统称就医证卡),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围产保健检查,并在首诊医院建立《围产保健卡》。围产保健检查费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直接划卡结付。

(3)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

①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

女职工持本人就医证卡和《生育保险联系单》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经医院审核,并通过医保系统与参保缴费数据、计生部门登记备案数据核对,确认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资格的女职工,其各项生育保险待遇按以下办法结付:

——生育医疗待遇:经治医生填写《参保职工生育与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告知单》,并经女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女职工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后结账时,由定点医疗机构打印其生育费用明细结算单。女职工只需向定点医疗机构现金支付自费费用,其余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由市社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于次月结算后按规定结付。

参保职工因疾病、宫外孕、葡萄胎终止妊娠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按医疗保险规定划卡结付。

——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符合享受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条件的女职工,应在产后费用结付6个月内,持本人就医证卡、居民身份证、出院小结、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到单位社保关系所在的市、区社保经办机构生育保险部门(以下简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申领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打印《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结付表》,女职工签字确认后领取补贴金额。

——生育津贴:市社保中心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结付生育医疗费的次月,经市社保中心工伤生育保险科审核确认,生育津贴在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结算表》中列支,并直接拨付至用人单位。

②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

女职工到外地分娩或因紧急情况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医疗费用,先由女职工现金结付,然后持本人就医证卡、居民身份证、出院小结、《生育保险联系单》、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费用明细清单、原始发票等,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审核结付手续。

——生育医疗待遇及生育营养补贴、围产保健补贴: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打印《生育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结付表》,女职工签字确认后领取相关生育保险待遇金额。其中:生育医疗费用高于本市同类医院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结付,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结付;符合规定的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结付;符合条件的女职工可同时申领生育营养补贴和围产保健补贴。

——生育津贴:女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手续的次月,经市社保中心工伤生育保险科审核确认,生育津贴在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结算表》中列支,并直接拨付至用人单位。

2.失业女职工

失业女职工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后,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就医证卡、《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保险联系单》、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原始发票等材料,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社保关系中断人员到原单位社保关系所在社保经办机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到办理灵活就业参保登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生育补贴申领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打印《失业女职工一次性生育补贴结付表》,女职工签字确认后领取补贴金额。

3.参保男职工

配偶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后,男职工携本人居民身份证、就医证卡、《结婚证》或户口簿、配偶居民身份证及户籍所在街道(镇)出具的配偶无工作单位且无固定收入来源证明、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保险联系单》、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原始发票,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生育补贴申领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打印《男职工一次性生育补贴结付表》,男职工签字确认后领取补贴金额。

上述失业女职工或参保男职工配偶的生育或流产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除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外,不享受生育营养补贴、围产保健补贴、生育津贴等其他生育保险待遇。

㈢计划生育手术费

1.参保职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享受计划生育手术费待遇: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

(2)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已为其正常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以上。

2.符合上述条件的参保职工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由市社保中心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定额结付,从生育保险基金列支。

3.参保职工拟行计划生育手术前,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用人单位开具的《职工节育手术证明》(流动人口须同时提供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配偶居民身份证),到所在街道或社区计生部门办理计生手术登记手续。计生部门审核确认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出具《节育手术服务联系单》。

4.参保职工持本人就医证卡、《节育手术服务联系单》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医疗机构核对并经医保系统确认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资格的,经治医生填写《参保职工生育与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告知单》,并经参保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参保职工完成手术与定点医疗机构结账时,只需向定点医疗机构现金支付自费费用,其余符合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市社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于次月结算后定额结付。

5.参保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规定划卡结付。

6.对退休前用人单位已为其正常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以上的人员,退休后实施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的,其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先由个人现金结付后,到本人社保关系所在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结付。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结付;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结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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