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的处理
根据规定,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会计处理的情况下,应将原发票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会计处理,而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购买方收到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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