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退伙后是否仍然需要对债务进行承担
时间:2023-09-29 01:41:37 32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合伙人退伙后是否仍然需要对债务进行承担

合伙人退伙之后还要对债务承担责任,退伙人对给予其退伙之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按照退伙人退伙时候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二、有哪些情况下合伙人可以退伙

有以下情况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其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退伙有一定的条件限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合伙协议书格式及内容

合伙协议书格式及内容:合伙人基本信息;合伙目的;合伙名称;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主要经营地;合伙期限;出资金额、方式、期限;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禁止行为;合伙的终止和清算;违约责任;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五十一条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n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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