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伙人退伙后是否承担合伙期内的债务(一)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产生的外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经营产生的外债,应当先以合伙组织的财产清偿;合伙组织的财产不足清偿的,应当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清偿。(二)合伙人清偿外债后,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诺比例或出资比例分担内部债务;协议未约定债务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债务。但是,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造成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按照过错的程度承担更多的责任。(3)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没有按照约定的比例分担或者退伙时没有合理分担的,退伙人仍应当对原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果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在合伙协议确认无效后,退伙人仍应对其退伙时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应当赔偿无辜方因合伙合同无效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应根据过错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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