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大重申“按照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坚持和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提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探索多种形式有效实现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大力推进企业制度、技术和管理创新,积极推进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紧迫任务是加强各项企业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然而,企业重组行为的超前性与企业重组后如何确定原债务承诺的立法滞后性之间的矛盾,使得一些企业以重组企业的名义,想方设法规避、废除、中止企业原债务,导致企业改制前债务的债权受到侵害。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出台了《关于审理企业改制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改制规定》),这为司法实践中确定企业改制后的原债务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笔者根据研究《企业改制条例》的经验,就企业改制后的原债务承担谈一点自己的看法。企业法人制度改革是指非法人企业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法中。企业的公司制改革可以分为整体改革和局部改革。所谓全面改革,是指国有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转变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的特点是企业将其全部资产投资于改制后依法设立的公司,原企业终止
在这种情况下,改制后的公司不仅承担了原企业的全部资产;此外,还承担原企业整体债务。原企业的债务由改制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依法承担。所谓部分改造,就是企业以部分资产和相应的债务组建新公司,或者企业以优质资产和其他资产组建新公司,将债务留在原企业。部分转制的特点是原企业剥离部分资产,吸收其他投资者转制为公司。原有企业没有被淘汰,但资产结构发生了变化。在这种情况下,改制公司与原企业之间的债务承担关系存在以下实际情况,原企业的债务承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企业以部分资产和相应的部分债务设立新公司,并批准转让债务的债权人的,该债务已依法转让,债务由新成立的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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