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特殊收养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监护人送养孤儿,必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等; 2.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要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限制等; 3.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等; 4. 其他种类和条件。
其中,第一千零九十六条明确规定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规定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综上所述,特殊收养的种类及其条件包括监护人送养孤儿需征得同意、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子女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年龄需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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