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规定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属于未成年工。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一、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标准是什么
法律对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一般体现在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一些具体的工作或是在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不得安排其从事一些具体的工作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8、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9、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10、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11、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12、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13、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14、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15、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16、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17、锅炉司炉。
二、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1、《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2、《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3、《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4、《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5、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三、未成年工的相关规定
1、直接招用未成年人。(虽然大部份企业都是这样做,但是是违法的!)理由:劳部发〔1994〕498号《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9条: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的县级以上的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2、按排未成年人从事矿山工作。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4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有毒有害、国家规定四级体力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3、没有每年进行下列健康检查。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5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劳部发〔1994〕498号《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6条: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1)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2)工作满1年;
(3)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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