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私自改造需向哪个部门报告?
时间:2023-09-05 06:50:20 24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楼房改建需要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向房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房屋安全鉴定单位需要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建的,将受到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可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楼房改建需要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向房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房屋安全鉴定单位需要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可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

房 屋 改 建 需 向 哪 个 部 门 申 请 ?

根据我国《建筑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房屋改建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具体来说,需要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因此,在进行房屋改建前,应当先向相应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时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土地权属证明、房屋权属证明等,以确保申请符合规定。

进行房屋改建前,请先向相关部门申请,确保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将面临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可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第八条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

(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二)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持批准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并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可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因责令停止施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建的;

(二)该招标的工程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四)发包给无资质证书的或承包任务与资质证书等级不符的企业的;

(五)使用未验收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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