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时限:
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提供的《发票购用印制簿、经办人身份证明、《上海市统一发票印制申请单以及发票样张后的七个工作日之内审批完毕。
申办对象资格:
凡具有合法、有效的《发票购用印制簿和经办人身份证明的纳税人。
申办材料: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印制发票申请。
(二)纳税人凭《发票购用印制簿及经办人身份证明,领取并填写《上海市统一发票印制申请单,并附需印制发票的样张二套,票样内容包括:
1、单位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
2、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章等。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核。
办理程序: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印制发票申请。
(二)纳税人凭《发票购用印制簿及经办人身份证明,领取并填写《上海市统一发票印制申请单,并附需印制发票的样张二套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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