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者无法履行劳动合同,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辞退未提前通知劳动者应当支付代通知金。代通知金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因有什么?
劳动合同签订的时候可能需要依据一定的客观情况,当实际的情况发生非常大的变化后,合同的内容可能就无法实现,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有四个方面:
1、订立劳动合同的时候需要参照法律法规的内容,当这些法律法规已经被修改或者被废止了之后,合同就缺少了法律依据,此时可能导致双方无法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如果继续按照原先的约定进行,可能会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
2、由于劳动者造成的合同不能履行:相信每位劳动者一般情况下都是会遵守合同的约定,认真的履行义务,但是不可能预测所有的事情,也会出现一些特定的情况,比如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发生状况、劳动能力丧失等等,这些情况也会使订立的劳动合同不能继续进行。
3、由用人单位造成的合同无法履行:在这个社会发展迅速的今天,用人单位的运营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当用人单位对生产结构等进行调整的时候,可能就会导致一些岗位的变化,这时原劳动合同就无法继续进行,需要进行变更。
4、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一些客观问题有时也会导致合同的无法继续进行:比如出现了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了合同的履行不能。
由以上文章的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因主要有四大方面,分别为法律法规方面、劳动者方面、用人单位方面和一些客观因素,当合同因为以上的原因无法继续进行的时候,双方可以协商进行变更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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