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
1.符合《辽宁省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纳税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所提出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后,主管税务所应在收到纳税人提交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土地增值税清算材料清单》及有关清算项目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向纳税人开具《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书》(加盖主管税务局公章,一式两份,主管税务所、纳税人各一份),同时登记沈阳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台账(附件1)。对纳税人提交的清算资料不完整、内容不规范、审核事项情况不清楚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退回纳税人重新修改或补充资料,并向纳税人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补充材料通知书》。纳税人须在收到《土地增值税清算补充材料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清算补充材料,重新办理税款清算手续。
2.符合《辽宁省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由主管税务所向纳税人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并按本流程规定办理清算手续。
二、审核
1.主管税务所应自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审核工作,不含纳税人按税务机关要求补充资料的时间。
2.对能够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所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出具鉴证报告的中介机构的资质和报告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鉴证报告,可以采信,开具《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2),进入补税和退税流程。对中介机构出具的清算报告不采信的,主管税务所应辅导并监督纳税人正确提供鉴证报告。
3.对不能够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纳税人自行清算的,主管税务所接到其提供的清算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对清算工作底稿进行审核;审核其提供的证明凭证、资料等是否真实;审核各项报表扣除项目内容与相关资料的逻辑关系是否相符等。审核通过的,开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进入补税或退税流程。审核未通过的,主管税务所应辅导并监督纳税人正确提供清算报告。
4.主管税务所在审核清算项目过程中因需要纳税人进一步补充与清算项目相关的材料时,决定中止审核,应开具《土地增值税中止清算审核通知书》(加盖主管税务局公章,一式两份,主管税务所、纳税人各一份),并注明开具部门,待接到纳税人的补充材料后,主管税务所继续办理税款清算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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