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延期交付房屋所带来的问题,具体如下:首先,若房地产开发公司经买方书面提醒后,仍然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满足交房条件,此时,买方有权请求开发商赔偿逾期交付期间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反之,若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经过买方书面提醒后,仍然无法在合理期限内如期履行交房义务,并且未向买方提供充分、合理的解释和说明,那么,买方将有权利解除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的购房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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