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房产过程中,若房屋交付时间过期,此时通常不构成违法行为,而属于违约情况。
然而,如果经过一次合法有效的书面催告后,仍未能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向买方交付房屋的话,买方则有权请求卖方对逾期交付期间支付相应的赔偿金;而当催告之后的三个月合理期限之内仍然无法如期交付房屋,并且卖方无法提供出合理解释或理由时,买方则有权利撤销购房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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