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时间:2023-03-06 15:40:28 25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当事人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如果男女双方在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法院应当受理。如果是实施以后的,只能由男女双方协商解除。

一、男女同居算合法夫妻吗?

同居算不算合法夫妻,要分情况: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实质的要件,按事实婚姻来处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实质的要件,只能算同居关系。同居期间的财产,是可以分配的。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民法典是否取消了事实婚姻

《民法典》已经取消了事实婚姻。民法典实行后,在我国已经没有事实婚姻了,现在被称之为非婚同居关系。不过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还是按事实婚姻处理。

三、离婚后同居的是不是事实婚姻

离婚后的同居不算事实婚姻,应属于同居关系。法律规定,只有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才可以构成事实婚姻。在这之后,无论男女双方是否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都不会构成事实婚姻,因为我国法律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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