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否受理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取决于具体情况:
1、人民法院不接受简单同居关系的确认和解除纠纷,但当事人要求解除配偶与他人形成的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和解除;
2、离婚后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但未履行再婚登记手续,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当作为同居处理,法院不予受理;如果涉及到分割同居财产的,法院依法受理按照正常原则进行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应当受理吗
1.当事人只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诉求法院是不应当受理的,我国法律不保护同居身份关系。
2.但是可以起诉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法院应当受理。
3.同居关系发生在无配偶的男女之间,同性之间发生的同居关系,不在我国民法典所调整范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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