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否必要?
时间:2023-07-11 15:45:17 44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解除同居关系不需要去法院办理。人民法院不接受简单同居关系确认解除纠纷,但当事人要求解除配偶与别人形成的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离婚后双方未再婚,但未办理再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视为同居。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解除同居关系法院需要给赔偿吗

向法院解除同居关系一般不支持精神赔偿。但若双方同居关系产生于1994年2月1日之前,即构成事实婚姻,且一方存在重婚、家庭暴力、与他人同居等重大过错,导致另一方起诉解除关系的,则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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