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认定为工伤的法律情形有七种: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事故受伤;
(2)在工作时间之前和之后的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或者收尾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内,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暴力等事故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下班时因工作原因受伤或失踪;
(6)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上下班途中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伤;(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认定的4起工伤案件,以下四种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1)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明或者证明是非工作原因造成的;
(2)员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或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时受伤;
(3)员工在工作时间到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时受伤;
(4)在工作时间和合理范围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发生的其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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