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税,无论是受让人还是受赠人,均不属于流转税的征税范围,不用缴纳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受让人,并没有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例外规定,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受赠人,根据财税[2009]78号文件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文件规定,不予征税的四种情形与上述赠与人的规定基本相同。对四种免税情形外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具体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对受赠后再行转让该房屋时的税务处理,自2009年5月25日起,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印花税的处理与转让人和赠与人相同。
契税,转让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文件规定,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受赠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文件规定,关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契税、印花税税收管理问题规定: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当然,以上的比较仅从税负角度出发,并不考虑转让与赠与时的人情关系等因素,但如果个人在处置房产时还是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测算,而且要从长远考虑,以规避税收负担。
简而言之:以前,房屋产权无偿赠予,不管直系亲属还是陌生人之间,都要征收个税,这次国税总局发文明确,直系亲属赠予房产免征税,而陌生人之间赠予房产征20%个税,目的是打击市场偷逃税的行为。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征收个税时,其应纳税额为房产赠予合同上标明的赠予房屋价值减除赠予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予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或赠予合同未标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额。
按照现行的税费制度,个人或单位赠予不动产,都属于应税行为,需要缴纳5.6%的营业税、附加税费等,但如果符合二手房交易优惠政策的条件,也可享受相应的优惠,比如满两年可免征营业税。
这样的话,通过赠予的方式转让房产还不如通过市场正常交易转让划算,一是赠予房产需统一缴纳3%的契税,而市场交易非普通住宅仅需1.5%的契税;二是赠予房产还需公证费、评估费、过户手续费等,总计下来,所缴纳税额远超过正常交易的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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