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工伤认定需要满足发生在上下班途中、属于交通事故、本人责任程度非主要责任等条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交通事故赔偿相关规定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医疗费等费用的,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误工工资。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交通事故工伤认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发生在上下班途中;2、属于交通事故;3、本人责任程度非主要责任,即无责、次责或同等责任。
由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费后应当予以偿还。
2、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者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3、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上述两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
4、由于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交通事故工伤如何处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伤害属于工伤的,应由事故发生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如果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那么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则第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第三人不明确的,则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如果因工伤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经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协商,可以就劳动能力鉴定费、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杂费、工伤职工应享受的其他待遇等费用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医疗费、工伤护理费、工伤残疾赔偿金待遇申请。经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与用人单位不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工伤的处理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包括由事故发生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就劳动能力鉴定费、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杂费、工伤职工应享受的其他待遇等费用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医疗费、工伤护理费、工伤残疾赔偿金待遇申请。
交通事故工伤认定需要满足发生在上下班途中、属于交通事故、本人责任程度非主要责任三个条件。由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包括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的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等,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如果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补足差额部分。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致残的,除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有关待遇外,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因工伤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职工或其近亲属与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协商,可以就劳动能力鉴定费、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杂费、工伤职工应享受的其他待遇等费用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医疗费、工伤护理费、工伤残疾赔偿金待遇申请。如果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应由事故发生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则第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第三人不明确的,则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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