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认定交通事故死亡
死亡,是指生命的消失。
根据公安部《关于做好交通事故统计工作的通知》规定:死亡是以事故发生7天内死亡为限,即7天内死亡的,按死亡事故统计;
7天后死亡的,则不作死亡事故统计。
交通事故的伤者在7天以外死亡的,虽然在统计上不作为重大交通事故统计,但对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追究却不受死亡时间的限制。
因为区别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是交通事故的后果和肇事者所负的交通事故责任,而不是在事故发生时是如何统计的。
事故的受伤者7天后死亡的,应依法对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肇事者追究刑事责任。
二、交通事故中的重伤如何界定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按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执行;
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为重伤的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生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重伤包括:
(一)肢体残废
肢体残废是指由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
(二)容貌毁损
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
(三)丧失听觉
损伤后,一耳语音听力减退在91分贝以上;损伤后,两耳语音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
(四)丧失视觉
各种损伤致使视觉丧失。
(五)丧失其他器官功能
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是指丧失听觉、视觉之外的其他器官的功能或者功能严重碍障。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的行驶途中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三、交通事故的定义
构成交通事故应当具备下列要素:
(一)必须是车辆造成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与行人在行进中发生碰撞的就不构成交通事故;
(二)是在道路上发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三)在运动中发生。是指车辆在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的事件,若车辆处于完全停止状态,行人主动去碰撞车辆或乘车人上下车的过程中发生的挤、摔、伤亡的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四)有事态发生。是指有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种现象发生;
(五)造成事态的原因是人为的。是指发生事态是由于事故当事者(肇事者)的过错或者意外行为所致。如果是由于人无法抗拒的各种自然灾害造成,均不属于交通事故;
(六)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损害后果仅指直接的损害后果,且是物质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七)当事人心理状态是过失或有其他意外因素。若当事人心理状态处于故意,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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