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避免企业面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未及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而与员工自动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窘境,建议企业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积极与劳动者协商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手续。这样,既可以保证工作顺利交接或延续,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转,同时如果企业愿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可就待遇、职位变动等相关问题充分协商。
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企业不与劳动者续订的情况下,首先,企业需要在员工离职时为其出具离职证明,内容应当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终止的日期、劳动合同终止的原因、劳动者在企业工作的年限等。其次,企业需要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再次,依法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企业需要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时向其支付。最后需要注意,对于全部劳动合同解除手续,企业都应至少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如果企业愿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最晚在员工原劳动合同届满后的一个月内与员工进行续签。否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企业超过一个月未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则与员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企业应当自超过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员工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一年未续订的,自一年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视为企业与员工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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