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包工头、项目经理、建筑工程的工程项目部等,都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劳动者不能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包工头、施工班长等招用农民工或其他劳动者的情形。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农民工往往请求确认其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建立劳动关系,是否应当支持?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认定发包方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其依据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之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应当应当发包方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其依据为《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第59条之规定,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
成都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主要采用的是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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